都说“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但实际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生命与爱情发生了冲突。那么大多人放弃爱情的可能性更高,毕竟爱情可以有无数次,生命却只有一次。尤其是爱情中存在欺骗的情况下,那更是让人难以接受,就比如说年5月闹得沸沸扬扬的那则新闻:“丈夫隐瞒乙肝病史妻子起诉要赔偿被驳”
案例分享:经朋友介绍,家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的王女士与张先生相识,随后不久又步入了婚姻的殿堂。虽然说闪婚没有太多的感情基础,但是一开始,两个人也说得上是相敬如宾。没想到的是,在结婚短短数月后,这段还算和美的婚姻便走向了破裂。提出离婚的是王女士,她要求离婚是因为无法接受张先生的欺骗。
原来张先生一直患有乙型肝炎,或许是不希望别人带有偏见,或许是担心身患疾病影响感情。张先生隐瞒了患有疾病的事实,就连要跟他携手度过一生的妻子也没告诉,这令王女士大为不满。
觉得他是恶意骗婚,遂主动提出离婚,并以张先生故意隐瞒重大病史为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张先生同意离婚,却不认为自己构成欺诈,也不同意给予王女士赔偿。两人闹上了法庭,不难看出,他在婚姻中隐瞒疾病是事实。
许多人都认为法院应当会准予王女士的请求,然而让人意想不到的是,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诉求。这是为什么?
以这起案件为例,来谈一谈婚后才发现配偶隐瞒重大疾病怎么办?
法理分析:早在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便规定男女双方结婚登记前必须进行婚前医学检查,目的是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和家庭成员健康。《婚姻法》第七条则明确列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民法典》虽然废除了这条规定,却有相似的规定,或者说进一步完善了该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民法典没有明确重大疾病的范围,大概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及家庭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
一般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心脑血管疾病、需要进行重大器官移植的手术、有可能造成终身残疾的伤病、晚期慢性病、深度昏迷、永久性瘫痪、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和严重精神病等。那么乙型肝炎是否属于上述重大疾病?
乙型肝炎,是由乙型肝炎病*引起的以肝脏病为主的一种传染病,部分患者可有*疸发热和肝大伴有肝功能损害。有的患者可慢性化,甚至发展成肝硬化,少数可发展为肝癌。它的传染性极强,传染方式包括血液、液体液、性接触以及母婴传播,不过很多人在一出生的时候就接种了乙肝疫苗以及免疫球蛋白。
身体里是有乙肝抗体的,只要乙肝抗体充足,即使跟乙肝患者一起生活也不一定会受到该病*的感染。乙型肝炎在我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属于乙类传染病,但并不算重大疾病,只有当它引起肝癌才会属于重大肿瘤性疾病。也就是说一般程度的乙型肝炎,是不会被列为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属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
由此可知,即使张某隐瞒婚前患有乙型肝炎的事实,也不构成王女士请求撤销离婚的理由。
不符合重大病史,张先生与王女士的离婚就只能按照正常程序走,正常离婚程序分为两类:自愿离婚以及诉讼离婚。
自愿离婚也就是双方都同意这件事,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诉讼离婚也就是双方没达成一致的时候。一方可以找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时会先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感情确已破裂才会准予离婚,这儿说的感情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有以下五种情况:(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博、吸*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像这起案件不具备前四种,但是王女士可以张先生隐瞒疾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这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至于离婚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得有以下五种情况之一:(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张先生虽然说隐瞒了婚前病史,但由于他的病史不构成重大病史,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所以王女士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最终法院鉴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判决解除二人的婚姻关系,不过驳回王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