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市门诊特殊慢性病患者的医疗服务,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健康有序运行,根据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本年度申报门诊特殊慢性病人员组织开展体检鉴定工作。
一、体检对象:凡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正常缴费并患有规定特殊慢性病的人员,均可按规定申请。
二、体检地点:医院。
三、体检时间:年7月5日--6日(早6:30)。
四、准入标准:按照我市规定的慢性病准入标准执行,采取专家组先初审,初审通过后进行体检鉴定的程序。
五、门诊慢性病病种范围: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力衰竭)、冠心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脑血管病后遗症(合并肢体功能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合并症、系统性红斑狼疮、严重精神障碍疾病、癫痫、高血压(3期以上)、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慢性肾功能不全(3期以上)、再生性障碍性贫血、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活动性肺结核、房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
六、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近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专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
2、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首页和本人页)、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两张;
3、外地户籍人员除提供以上相关材料外,还要提供申请时本人在我市三年以上的连续参加医疗保险缴费记录。
七、注意事项:
1、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及口服抗肿瘤药物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和器官、组织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这三种疾病可随时持相关材料到医保局综合业务科申请,肺结核应先到传染病院填写门诊特殊慢性病申请表,然后持相关材料到医保局综合业务科申请,医保局组织相关专家鉴定,其余疾病由本人持全部材料于年7月5日和6医院医保科申报。
2、申请人请认真核对诊断鉴定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诊断标准的,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鉴定费用负担。
3、体检当日,初审合格医院收费窗口支付专家会诊费用。未支付专家会诊费用和未在规定时间鉴定的,视为自动放弃。
4、在病情体检鉴定环节中,申请人不按鉴定专家要求完成辅助检查项目的,按不合格处理。辅助检查项目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5、卧床病人及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可由家属代为申请,经专家初审合格免检。
八、体检流程:参保医院医保科递交慢病申报材料,由专家组对申报材料现场初审,初审通过后由医生开具体检相关检查单(按病种收取会诊费,每个病种会诊费20元),统一参加体检,体检结束后由工作人员将相关检查报告单统一归档到材料中,三个工作日内专家组做出最终评审。
九、结果公示:病情鉴定结果于体检结束十个工作日后在绥芬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通过的申请人在鉴定结果公示结束后,到医疗保险局综合业务科领取《特殊慢性病患者门诊医疗手册》,并享受补贴待遇。
十、申请人所提供病历复印件及其它相关医学资料必须真实有效,对伪造医学资料的,冒名顶替参加体检鉴定的,或伙同医务人员伪造鉴定结果的,追回补贴费用,三年内不享受申报特殊慢性病补贴待遇。医院协助申请人伪造鉴定结果骗取慢性病待遇的,按《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取消造假医生接诊医保患者的资格。
十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住院治疗产生的住院病历,不得参加本次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
绥芬河市社会医疗保险局
年6月22日
编辑:崔学智
制作:宋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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