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本报讯(李铁兵)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厅、省环保厅联合印发的《河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5月15日开始施行。该《办法》有效期两年。
《办法》中所称省级自然保护区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安排的用于省级自然保护区能力建设的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三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办公用房、职工生活用房等楼堂馆所建设及不属于专项资金范围的其他支出。
自然保护区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财*部门提出申请。省财*厅对资金安排意见中项目是否符合资金支持范围进行审核,对符合*策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支持资金由省财*通过国库支付程序拨付至有关市县财*。
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设区市、省财*直管县(市)财*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应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对象,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财*资金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确保资金发挥效益。
省环保厅、省财*厅将不定期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