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清算会计的相关问题
近年来,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针对企业破产清算程序及企业剩余财产再分配两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关会计准则能够对破产清算会计核算起到约束作用,而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破产清算会计也日渐重视其中显现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问题。本文针对破产清算会计方面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希望可以完善我国破产清算会计研究领域的理论体系,从而更好地指导实践。本文从破产清算会计相关概念界定、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破产清算会计的原则、破产清算会计的基本程序、破产清算会计对传统会计理论造成的冲击等五方面,对一些破产清算会计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希望为破产清算会计理论体系的完善贡献自己的力量。本文对破产清算会计方面的研究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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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会计相关概念界定
破产清算会计是财务会计的一个特殊分支。它是以现有的各种会计方法为基础,以破产法律制度为依据,从而监督并反映企业在破产清算过程中遇到的会计事项,对企业破产资产、破产债权、破产损益等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及报告的程序和方法。破产清算会计的主要对象为破产企业在清算期间的资金运动情况。通过破产程序我们不难看出,企业的破产过程包括和解整顿、破产清算两个阶段,这一过程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及清算人三方主要关系。所以,破产会计也应由债务人会计、清算人会计和债权人会计三方构成,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集中体现在加大债权人债权的受赔比重,以及维护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破产清算会计要客观、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提报破产会计的相关信息,同时,也负有保护债务人财产安全,提升财产变现价值的。科学地进行破产会计预测、决策、计划、控制、考核与分析是破产清算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在此基础上,更要做到认真监督企业破产程序实施的合法性及有效性,力求提升其经济效益。
二、破产清算会计的目标
会计目标做为会计理论体系的逻辑支撑点,是会计学领域的基础概念,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操作都是建立在这一目标的基础之上。我们将会计目标主要概括为以下内容:会计信息的信息用途、、信息受众及信息有用性。在持续经营的状态下,财务会计的主要目标是为会计信息的使用群提供用以经济决策的具备有用性的相关会计信息。
三、破产清算会计的原则
(一)收付实现制原则
收付实现制原则是指会计单位的经营收支以款项是否已经收付为标准,按收付期确定收益和费用的一种核算方法。在企业破产并终止经营后,破产清算会计无需考虑预收收入和预付费用,及应计收入和应计费用等会计事项。破产清算会计无需二次核算企业清算期的经营成果,也不存在收益和费用配比的问题。在企业资产变现阶段,必须要以获得的现实款项入帐,债务也必须以现实的货源来偿付。因此收付实现制原则是关于破产清算会计确认、计量及报告基本方法的规范性原则。
(二)清算价格原则
清算价格原则是指破产清算会计在对企业破产清算业务完成确认、计量和报告工作的过程中,必须要以清算价格为其基本价值标准,资产价值必须按照其实际变现价值计算,负债也必须按照其资产变现后的实际支付能力来偿付。在企业进入清算状态以之后,其历史成本及现行市价间差额的存在就必然会影响到清算的进度及债务的清偿,以清算价格替代历史成本能够有效消除差额。
(三)全面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是指破产清算会计在核算中应全面完整地反映清算活动过程中的所有层面,其中包括全面反映企业在破产期内的资金来源、资金去向以及破产损益等情况,不得隐匿、遗漏。全面性原则的具体要求主要包括:首先,就会计服务的对象而言,会计信息要以能够全面满足信息使用者的要求为其目标。其次,从企业角度分析,会计信息也要全面反映企业的业务状况。为满足以上两方面要求,就必须科学合理地设计并选择清算会计报表体系、报表内容及编报方法。企业破产会计的核算内容较常规会计的核算内容相对简单,这就为贯彻全面性原则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四、破产清算会计对传统会计理论造成的冲击
(一)对会计原则的冲击
在核算过程中,财务会计要遵循及时性、真实性、有效性、清晰性、重要性及谨慎性等方面的原则,破产清算会计的核算原则也与之基本相同。由于破产企业的记账基础、记账要求以及企业中止经营的假设都发生了一定改变,所以破产企业成本、权责发生制及收入费用等核算原则也随之发生变化。例如,破产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之后,其历史成本计价所形成的账面资产的实际价值已经对企业债务的偿付工作失去了实际意义,按照破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就要选用适合于企业内部的计价基础。在此基础上,伴随着会计分期及持续经营假设,在企业清算过程中的改变瓦解,企业已经不再需要对其经营成果进行分期核算,而企业收入、费用的配比原则也就失去了意义。
(二)对会计假设的冲击
企业破产清算组对债权人权益进行维护,向法院负责,并对企业破产财产进行控制。清算组成员将成为破产企业新的会计主体,替代原来企业的会计主体,这就给传统会计主体假设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同时,清算组积极保障投资者以及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破产企业采取非法会计手段对其破产财产进行隐匿、侵吞、变卖和转移,可以有效防止低价高估或者高价低估现象的发生。
(三)对会计相关处理方法的冲击
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状态,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也就失去意义。企业在破产之后,其日常经营产销活动也将中止,所以破产企业能够健全符合自身经营现状的中止经营假设,并利用会计处理的不同方法、不同程序、不同报告形式及计量方式来实施破产清算企业资产的变现及债务偿还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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