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提高成品油最高零售价
本报4月10日讯(张秀娟)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精神,自2015年4月10日24时起将我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20元和115元。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7190元和623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6790元和5830元。普通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按照车用柴油(标准品)价格每吨扣减370元执行。
按照新价格,我省93号汽油由原来的每升5.98元调至6.07元;97号汽油由原来的每升6.32元调至6.42元;0号柴油由原来的每升5.27元调至5.37元。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Ⅳ)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据了解,此次调整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根据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实行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规定,我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为0.006元/人公里。
其他相关价格*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其他补贴*策按现行规定执行。